《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相比深圳条例,在名称上新增“保护”二字,核心在于强调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制度化救济**,而非鼓励逃债,该条例通过动态化的破产门槛、将宠物纳入豁免财产范围、并允许置换豁免资产等举措,更人性化地保障债务人未来发展能力,关键在于,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欠债不还”,而是通过重整协议为无力偿债者提供重生机会,确保其未来收入持续用于还债,从而实现在诚信底线下的债权人、债务人双赢。

文丨李丽丽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8月26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厦门个破保护条例》),宣布该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不仅是我国继深圳之后出台的第二部地方性个人破产法规,更是一次对个人破产制度发展方向的深度探索。
相比2020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深圳个破条例》),《厦门个破保护条例》在名称上多出“保护”二字,这并非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折射出一条重要理念:破产不等于“破罐破摔”,而是一种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制度化救济。
制度细节对比:三大亮点彰显人性化
翻阅条款,《厦门个破保护条例》明显借鉴了深圳经验,市场化、人性化的触角更深层地伸展到具体程序之中,几个核心差异颇值得关注——
其一,门槛设定动态化,深圳规定债权人申请时,需单独或合计持有到期债权50万元以上方能立案,而厦门采取了更富有弹性的动态标准——“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这一设计和工资水平、经济发展自然挂钩,无需每隔几年修法,适应市场变动更加灵敏。
其二,豁免财产范围更体现人文关怀,深圳设定了豁免财产的上限为20万元,物品涵盖生活必需品、职业工具,奢侈品则被排除在外;厦门则慷慨地将上限提升至“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并首次明确将宠物列入具有精神陪伴价值的豁免财产范畴,这意味着,失业或重病导致债务缠身的家庭,不必将全身心依赖的宠物强行抵债——在一线城市,越来越多独居群体将宠物视作情感支柱,这一规定恰好捕捉到了现代家庭形态的内在需求,更耐人寻味的是,条例还允许债务人置换豁免财产,而非像以往那样被一刀切地扣留所有资产。
其三,咨询辅导前置催生灵活性,与深圳要求债务人必须完成强制辅导才可正式申请有所不同,厦门允许债务人在辅导咨询阶段,就可直接向债权人申请债务清理,这意味着法院不至于被大量不合理的纠纷申请压垮,债务人也能更早地主动寻求和谈,避免咨补辅导成了“走过场”。
这些变化指向一句核心主张:保护债务人的发展需求,才是债权获得充分清偿的源头活水,传统观念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乃至“父债子偿”一度成为社会共识,可这种高压环境反过来催生了逃避——失联、破产、甚至轻生悲剧。“绳太紧则断,压太狠则崩”,个人破产保护,保护的并非一纸债务,而是债务人未来无限可能的偿还能力,是市场经济中对诚信期待的制度化托底。
个人破产案≠“欠债可以不还钱”
在民间,总有一种情绪根深蒂固——“个人破产就是鼓励赖账”,但要厘清的是,“免责”与“逃债”,本就是分道扬镳的两个概念。
近期某地首例“个人破产”案颇抓眼球:债务人负债214万元,仅用3.2万元首期偿还率几乎令普通民众惊呼“凭什么?”,但这组数据包含了不完整的背景,实际情形是,债务人在重整协议中还承诺:结清这笔款项后的六年内,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的一半将继续用来偿还之前的欠款,换句话讲,2万元撬动的是债务人未来的发展机会,让债权人从前额无望的“黑洞”中重获先机。
中国破产法权威——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曾点破重整的哲学:“债务人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收入,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有协商的可能,重整是为双方创出了一个共赢空间。”换而言之,虽然前期先减免了一部分债务,但这是追求长期良性清偿必付的代价。
比数据更触目:2000万人背后的信用体系
截至2025年8月30日,全国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已高达846万余人,若以限制高消费人数差不多是失信人数的1.5至2倍(通常包括一名法定代表人和一至两名股东)来保守估计,因执行措施受限制行为人总数将飙升至近1700万,而这些数字背后,是一个个真实的家庭——若按平均家庭三人计算,影响人群会超过半个亿。
法院要如何厘清“有钱不想还”和“确实还不起”的界线?中国人大破产法专家徐阳光说得直截了当:“确实没钱归破产管,有钱不还归执行管”,破产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它既是审视一切抗辩的“放大镜”,又是避免逃避抗法的“安全阀”:若隐匿财产或推诿执行,进入破产框架后会立刻触发交叉部门的追责网,包括刑事责任。
这一系统正依赖跨部门数据平台构建自己的防火墙,深圳中院已全面核研法院系统、市场监管所、不动产登记局、央行征信、公安等多维数据,转向厦门,《厦门个破保护条例》同样明确,法院和专职管理人有权全天候监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一旦发现蓄意转移、藏匿资产问题,轻则减免全部债务失效,重大情况将引向刑事责任。
三块试验田:为全国立法积累场景化“中国答案”
如果说深圳条例是一次从零到一的立法跨越,那厦门无疑是被注入地方智慧与试水勇气的重要第三极,更早,“江浙组合”也走出了一条独一无二的道路:江苏创造了——“类个人破产”的表述,目标是将破产思维包容进现有终本案件的执行程序;而浙江则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语境中执行起准规则,推出独特双重表决制,引进公职管理人,使破产制度从大方向到细小规则都铺开了试错经验网络。
在预期中,不同省市的执法、调解、审理框架势必在磨合中进化,不同的“实验田”能相互反向矫正潜在残缺,经济学家熊彼特曾一针见血——“没有创造性破坏,就没有持久的经济成长”,国内的个人破产立法或许也同样需要用试点的失败与爆发来构成“中国智慧式的诚信自信”。
制度成熟仍需时日,但值得期待的是:符合市场趋势、具有中国特色、以诚信为底线兼保护发展权的新个人破产法律体系,已如树木抽枝,当《深圳》先开其路,《江浙》大举创新,到本次《厦门》以人为本的关键选择实践,未来个人的负债喘息期,既有信誉恢复机制,又能保障带资产从头再来的机会——这蓝图值得期待。(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