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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拟明确,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时获取密码等特殊程序。

摘要: 公安部近期就《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在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中,对获取智能终端密码、调取微...
公安部近期就《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在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中,对获取智能终端密码、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等个人通信内容设立更严格的程序性约束,新规要求,获取密码时需优先请求持有人自愿配合,否则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技术手段;调取通信内容则需遵循“双重审批”与“优先协商”原则,此举旨在平衡刑事侦查效率与公民隐私保护,填补现有制度空白。

公安部近期启动了一项重要法规修订工作,拟对2019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进行全面升级,此次修订形成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在电子数据取证领域的法治化进程进入新阶段,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执法依据,这部新规将直接影响公民隐私保护与刑事侦查效率之间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破解智能手机、智能终端等设备的密码获取难题方面,设置了更为严谨的程序性约束,根据新规,执法人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若需要获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智能终端账号密码,最佳路径是从电子数据持有人处获取,警方应首先请求持有人自愿配合提供密码;若持有人拒不配合,则必须启动严格的报批程序——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书面批准文件,并在明确告知当事人或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技术手段提取密码,这一设计既保障了侦查工作的顺利推进,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无感侵蚀。

在涉及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个人通信内容时,新规树立了更加严格的“双重审批”与“优先协商”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办案人员应首先引导电子数据持有人通过自行登录邮箱或即时通信工具的方式提供证据;只有当这种协助无法实现时,才能启动二级申请程序,即须获得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最高负责人的特别批准,同时必须在知会持有人或聘请独立见证人的前提下,向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送正式的调取通知书,这种做法与我国宪法对公民通信秘密的保护精神相契合,也为互联网时代的个人隐私筑起一道传统与数字共存的安全墙。

在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修订的背后,折射出我国数字治理的深层逻辑,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2023年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已突破10.79亿,各类智能终端日均产生海量数据,公安部此次修订工作,正是要回应“数字时代如何依法取证”这一难题,此前,《刑事诉讼法》《网络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框架,但具体到刑事侦查中的电子数据调取环节,仍存在标准不一、权责不清等隐忧,新规通过进一步明确账号密码提取的特殊程序、扩大取证规则的适用范围,填补了原有体系下的制度空白。

从行业维度看,电子取证市场正迎来快速发展期,据权威研究机构发布的《中国电子取证行业市场现状与未来发展预测》显示,2028年我国电子取证市场规模预计将突破百亿元,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8%以上,公安、检察、监察委以及与数据安全相关的大型互联网公司,已成为电子取证服务的主要需求方,特别是在金融犯罪、网络诈骗、赌博及涉众型案件的溯查过程中,高效的电子数据获取能力直接决定着案件移送的成败,这份征求意见稿也对取证操作人员的资质、取证设备的标准以及电子证据流转链的可追溯性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在新规引发社会热议的同时,业内专家也指出了实施细则可能的走向,当智能终端具备多层加密机制(如面部识别、虹膜、PIN码、恢复密钥同时存在)时,基层民警如何区分“持有人自愿提供”与“无奈配合”;当云存储与本地加密在取证要求上存在冲突时,判定依据从何获取等,都有望在后续的部门会商和公开意见征集中得到反馈,公安部亦明确表示,电子数据的每一次“敲开密码”的人心与法律连接都将建立在严格审议基础之上。

为确保修订规则更具可操作性,公安部已通过官方网站(www.mps.gov.cn)全文公布了意见征求稿,社会各界可以直接在线查阅具体条款、流程说明及相关附表,如有建设性意见或修改建议,可通过专栏投稿邮箱或标准信函形式向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众反馈窗口期将持续至2026年6月21日,作为一个重大政策草案,公安部预留了逾两年的跨年度动态修订规划,任何来自行业协会、法律学界、技术安全组织乃至公民个人的理性声音,都有可能在全球数据治理变局中,为中国“数据正义与隐私天平”上增添更多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