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9月1日社保新规”的传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专家李干澄清:即将施行的并非新立参保要求,而是对已运行近30年的强制社保原则的司法细化,新规核心是宣告任何“放弃社保”的私下协议无效,劳动者可据此辞职并获经济补偿,此举旨在终结长期存在的违规“潜规则”,全面升级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条关于“9月1日社保新规”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广泛讨论,部分自媒体甚至使用了“全民必须交社保”等颇具吸引眼球的标题,真相究竟是什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学者委员会副主任李干对此进行了深度澄清与解读,帮助大家拨开迷雾,看清政策本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解释(二)”),其核心并非“首创”社保强制缴纳义务,早在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后于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也明确指出“职工应当参加”五类基本保险,这里的“必须”与“应当”,无论从法律术语还是制度逻辑上看,均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在标准的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形式下,强制参缴社保的原则在我国已运行近30个年头,而所谓的“新规”(即解释(二)第19条),实际上是对既有法律原则的再次确认和司法细化,并非新增参保要求,自媒体将之解读为“9月1日起才必须交社保”,无疑是一种误解甚至误读。
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主要是第19条的内容,该条款的核心逻辑包括三个层面: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不缴社保”协议或承诺,在法律上被明确认定为无效;第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缴纳社保费,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即使事后用人单位补缴了社保,依然可以请求劳动者返还此前已支付了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简而言之,任何“放弃社保”的私下约定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态度进一步收紧,从私法层面彻底堵死了这一漏洞。
既然强制社保非“新规”,为何第19条能引来如此高的关注度?李干分析指出,这背后折射出的是社保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长期存在的某些“潜规则”,这些潜规则,诸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用人单位按最低基数而非实际工资进行社保缴费、异地代缴社保等,在严格意义上都属于违法或违规操作,但由于过去执法部门通常不会主动介入,致使这些现象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近年来,随着社保征缴体系不断完善,多地开始陆续整治异地代缴等违规行为,税务等多部门亦明确社保追缴不再受2年追诉期的限制,在这一大背景下,司法解释(二)的第19条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形式,正式宣告这些“灰色地带”必须终结,与其说它在创造新规矩,不如说是在系统性地给“潜规则”画上句号。
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放弃社保协议或声明”能否阻止劳动者后续主张经济补偿,各地方的司法态度一向不尽相同。
以北京、天津、重庆为代表的地区,此前就一直坚持,此类协议或声明无法对抗行政执法和劳动者的补偿权利,若劳动者事后退社保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而以江苏、浙江、山东为代表的地区,则倾向于认为,虽然能对行政执法无效,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若劳动者事后将其作为离职主张补偿的依据,法院可不予支持,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然是采纳了前一种更为尊重程序、优先考量劳动权益保障的立场。
值得关注的是,这个看似全方位保护劳动者的“强力盾牌”,在执行细节上可能仍然存在道德风险,李干提到,存在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缴或少缴社保,希望将个人缴费换成当期的现金收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未缴纳社保本是双方共同意愿,即便是最严格的“过失”归责逻辑,劳动者的责任也是不可忽视的,依据现行规定,违法的法律责任压向用人单位,导致劳动者往往可以在自愿签署退出协议获取到手财富的同时,又能在离职时“反水”索求经济补偿,这构成了制度套利的契机。
李干进一步展望:9月1日后,任何新签署的“放弃社保协议”自然都不可能摆脱第19条的约束,对于此前已经存在的旧协议,用人单位若不能主动在9月1日的正式施行日前完成补缴等整改,就将面临一旦争议爆发,劳动者有权援用相应条款即刻引咎辞职并要求补偿的风险,鉴于当下的就业市场波动较大,这也可能实际推动企业选择将部分原岗位加速外包,因为非正式用工不仅没有强制社保义务,在人员安排上也更加灵活。
可以说,“9月1日起强制全员参保”,这句看似复杂的政策引导,实际是我国保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一个必然演进节点,它带来的潜在用工模式转变,或将伴随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本质提升和个体民事权力的司法双重过滤,在九月份迎来一个挑战与适应性的起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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